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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棉花可按13%抵扣进项税金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近期,魏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某棉花 加工厂(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棉花仍按 10%抵扣进项税额,少抵扣了3%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136号)精神,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 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抵 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aa99120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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