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棉花可按13%抵扣进项税金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近期,魏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某棉花
加工厂(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棉花仍按
10%抵扣进项税额,少抵扣了3%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136号)精神,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
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抵
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aa991200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