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储户利息税优惠确认截止时间下达
录入时间:2000-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2000信息】 199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对与我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的有关外国储户境内利息税征收问题做出规定:
一、凡在我国境内各内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
等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活期存款的外籍储户,应在20
00年6月30日前,持能证明其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开立储蓄
存款账户的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手续,以便对活期存款
结息时,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应纳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
人所得税。
二、对2000年6月30日前,仍未到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
份手续的外籍储户,各储蓄机构在对其活期存款结息时,一律按20%的法定税率
计算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法律是严肃的,但国际税收协定也不能违背。此规定告诉那些外籍储户朋友,
抓紧时间办理确认手续,否则将照20%税率缴纳利息税。(a2000011900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