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退票也得取发票
录入时间:2000-0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9/2000信息】 厦门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局在对外贸
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的石材产品未
申报出口退税,同时也未按规定取得购进出口货物的合法发票。税务人员对该公
司的上述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另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属于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外贸公司误认为
自营出口的产品不申报出口退税,就可以不用取得购进出口货物的合法发票,这
种行为正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受到相
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