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改投资税收可抵免
录入时间:2000-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0信息】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本
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项备受企业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覆
盖面广、抵免比例大、税收支持的力度大,以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科技更新、调整
产业结构、产品更新换代,从而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为目的。
《办法》中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
目企业,某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
造的生产经营性设置,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不包括以‘三来一补’方
式生产制造的设备。”这项优惠政策的内容与以注不同,它摒弃了以往只限于对
高新技术产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局限性,使国内外企业在税
负公平的环境中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强化了企业的危机感,迫使国内企业
不得不采取科技创新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以加大科技投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国家以优惠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市场消费、
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能够使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以科技
投入来增强自身实力。
《办法》中特别强调,用技术改造投资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扣企业技术
改造的投资额,就是说企业没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就不能进行低扣,这对企业所
进行的技术改造有内在的约束机制,利于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产生更多的税利,
争取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利于约束企业盲目投资,这大大减少了企业
的投资风险,为科技再投资发挥企业活力创造了条件。在《办法》中,允许投资
抵免的范围只限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高新
技术产业。同时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
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发生冲突。
为刺激经济发展,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推
动企业发展,《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
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在轻松的环境中发挥潜力、勇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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