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8月20 日作
出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中指出,为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实行财税扶持政策”。现将已经或将要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辑录如下,以方便
纳税人操作运用。
一、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制定对软件销售企业的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
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
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
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上摘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二、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
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
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632号 1998
年10月17日)
三、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规定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投入的有关规定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新产品
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
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
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
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
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
扣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 测试仪器,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的有关规定
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的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 应通过多
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鼓励和支持科
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
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
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它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
鼓励企业与其它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
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
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应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
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
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3.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实
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
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三)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的有关规定
1.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 商品化
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
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四)推进企业机器设备更新的有关规定
1.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
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
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
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
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它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
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企业, 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
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3.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 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
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4.企业购入的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 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
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041号>)
四、其它有关税收规定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
实际发生额增到10%以上(含10%),其中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
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
%,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
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国税发[1996]152号 1996年9月3日) (k991204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