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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企不征“利息税”

录入时间:1999-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99信息】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恢复征 收储蓄存款所得个人税即"利息税"以来,不断有人询问私营企业是否缴纳利息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私营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均为个人。据此,私营企业储蓄存款利 息应征企业所得税,不应征收利息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又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职银行开设结 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 织。由此可见,凡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私营企业"或者私营企业主以个人名义的 存款,仍应按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储蓄存款所得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                          (a9912220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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