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错”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录入时间:1999-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99信息】 近日,某企业(属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17%)开出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数量18100张,单价1.80元/张,销售
额32501.71元,税额5525.29元,价税合计38027元,被购货方退回。对方退
票理由是,货物数量乘以不含税单价得出销售额32580元,比票面多78.29元,
属错票,不能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
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
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
以下方法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乘以不含税单价等
于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
扣税凭证。
因此,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开出的这份专用发票不是错票,可以作为购货方
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 (a991217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