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户税款可核定征收
录入时间:1999-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99信息】 日前,某国税分局结合税务登记办证验
证,对所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时发现,部分个体户从事经营不办营业
执照和税务登记,也不申报纳税。当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税时,个体业户就拿出《
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指着上面的内容说,法津规定个体工商
户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我没有营业执照,也
就不办理税务登记,你没有办法征我的税。并还美其名曰“合理避税”。
其实,个体户的上述说法是错误的。《税收征管法》在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
税务登记的前提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又于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营
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
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
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无
证经营户的征管是有办法的。 (a991217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