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给他人经营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99信息】 问:我单位准备将下属的一加油站租赁
给个人经营,但不变更加油站的名称和工商登记。请问,这个加油站被个人承租
经营后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
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所以你单位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加油
站的应缴增值税由承租人缴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 其
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
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成果,
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
以,该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仍应由你单位缴纳。 (aa991124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