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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超面额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1999-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99信息】 问:近日,献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我厂 进行纳税检查,在审核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发现其中—张专用发票填开的销售额 超出了该发票“金额栏”合计行所限定的最高金额。他们以不符合抵扣条件为由, 要我们将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作出了补缴税款的处理。请 问,稽查人员这样做正确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 属于未按 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超 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 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因此,你厂取得的为超面额开具的专用发票, 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稽查人员作出的调整账务和补缴税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你 厂应及时与销货方取得联系,要求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在取得重新开具的专用发 票后,经过税务机关同意,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申报抵扣。(aa991124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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