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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的税务文书视为送达

录入时间:1999-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9信息】 问:我仍是一家个体私营铁矿。前不久, 我县地税稽查局以我们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纳税为由、向我矿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书。我们认为处罚不公,因此拒绝了在决定书上签字,税务人员却称“不签仍有 法津效力”,请问:税法对涉税文书送达有何规定?我们拒签的决定书有效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 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汽理人签收。”第七十三条规定:“受送达人 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 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 送达。”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单位拒绝签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视为送达,因此, 拒绝签收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有效执行。      (a991208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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