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下岗职工销售货物是否免税

录入时间:1999-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9信息】 问:我是一名国营企业下岗职工,已经 领取了《下岗证》,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和方便附近居民生活,我开了一家副 食商店,听说下岗职工享受三年免税优惠,请问下岗职工销售副食品是否免征增 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家庭清洁 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养老、病 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服务,三年内免征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 范围,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    (a99120800302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