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销售货物是否免税
录入时间:1999-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9信息】 问:我是一名国营企业下岗职工,已经
领取了《下岗证》,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和方便附近居民生活,我开了一家副
食商店,听说下岗职工享受三年免税优惠,请问下岗职工销售副食品是否免征增
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家庭清洁
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养老、病
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服务,三年内免征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
范围,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 (a991208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