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签署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否应贴花?
录入时间:1999-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99信息】 问:本公司是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广
东省斗门县设立的高科技印刷线路板独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公司90%以
上的材料是通过香港总公司进口,加工成成品后再卖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销
售。由于本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承接的加工业务全部由总公司下达
计划,因此相互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只有一些要货的指令单。公司与香港总公司
之间的业务均报本地海关批准,并签署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今年5月, 县地
税局稽查分局对我公司1998年度的凭证、账册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于7月13 日向
我们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成立以来的加工贸易证明书上注明的进口和
出口总值共计20亿3千余万元,按0.03%的购销合同税率补征印花税60900余元,
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我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 理由是: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
贸易的监管机关,非实质供应商和客户,与海关签订的加工贸易批准证不应视同
购销合同而征收印花税;假设与海关签订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应征印花税,也不应
按证件上注明的进出口总额征收,而是按加工费额(即进出口差额)征收。请问我
公司是否应缴纳此项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纳税凭证包括以下几种: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
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
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等。海关签署的加工贸易批准书作为一种
审批证明,不属于上述应税凭证的范围,因此,不应对其征收印花税。
不对加工贸易批准书征收印花税,并不等于你公司不负有缴纳此项印花税的
责任。来信提到,你公司与香港总公司末签订购销合同,平时按照总公司下达的
计划进行生产加工,双方签有诸如订单之类的业务凭证。尽管此类业务凭证形式
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齐全,但它具备了合同的性质,应按规定贴
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的规定, 因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
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应按规定贴花。
从信中提供的情况来看,你公司与香港总公司签署的业务凭证属于加工承揽
合同,应按加工收入的万分之五贴花。 (h991102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