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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花卉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1999-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99信息】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 花卉批发业务,兼管花草零售。花店刚开业不久,1999年7月销售收入为15万元, 当月购进花草10万元。请问:经营花卉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应如何计算 缴纳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 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 类、藻类植物等……”据此,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又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 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 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 率由17%调整为13%。因此,花店销售花草,适用13%的税率,即销项税额为销 售收入乘以13%。如果花草是从其他花卉批发商处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为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从花农那里直接购进的,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买 价乘以10%;当月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数。(h9911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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