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纳税义务要分清
录入时间:1999-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99信息】 某县供销社将下属的一个加油站租赁给
个人经营,但没有变更加油站的名称和工商登记,当税务机关向该供销社征收这
个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时,供销社的会计十分不解。他们认为这个加油站被个人
承租经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应由承租人负担,而不能向供销社征
收。对此,税务人员耐心进行了解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
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所以供销社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加油站的
应缴增值税由承租人缴纳。而该加油站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则应由供销社缴纳,因
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7]8号)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
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不论被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供销社将加油站租赁给个
人经营时并未变更名称和工商登记,所以,该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仍应由被承租
企业即县供销社缴纳。 (a9911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