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科技近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1.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99年7月6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887号)规定:
①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
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
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
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科学技术部等单位99年4月12日《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
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1999]143号)规定: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
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
后(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
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
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99年4月22日《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域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212号)规
定:
经科技部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清河地区和马连
洼地区两块不可利用的区域18平方公里调出试验区,将北京电子城和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一部分共17.5平方公里划入试验区。依上述规定,北京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范围:海淀试验区,昌平、丰台科技园区,北京电子城,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99年4月22日《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9]213号)规定:
对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认定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外
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先征后返”。
5.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99年7月9日《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
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9]370号)规定:
(1)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
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
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
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
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4)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口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仪器仪表等符合国
家对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可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自1999年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
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项目所在企业。
(6)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
地,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先征后返。
(7)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自1999年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
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
(8)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
有关的优惠政策。
(9)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营期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9
年起,四年内所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
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10)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当年达到产品销售收
入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
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11)经认定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自1999年起,三年内所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
(12)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进行人员、技术、厂房、设备、
产品销售及互相参股等多种形式优势互补的合作与资产重组。企业合作重组后,
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困难国有企业,可
比照国家关于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14)自1999年起五年内,对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当年缴纳的
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的房产税,予以先征反还。
(15)支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向企业整体转制,自1999年起,
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本市注册的科研机构,在2003年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和所
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6.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99年6月24日《关于科研项
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9]7
68号)规定:
各类企业对火炬计划、工业振兴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项
目的科研、生产用房的投资,可比照“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攻关项目和工
业性试验项目”,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 (w9911053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