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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近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99年6月11 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312号)规定:   (1)在无新的正式规定之前,对下岗职工从事的下列业务长期免征营业税。   ①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 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业务。   ④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 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⑤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下岗职工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三年内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 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期满后 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 免征1至2年。   ②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 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 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 免征1至2年。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 理。   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 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 3年12月31日止。   (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认定范围:   ①家政服务员、小时工、病人护理、殡葬服务、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的老小 饭桌、社区便民服务站、社区应急服务站;   拆洗、清洗、洗染、缝补、理发、照相、沐浴、誊写、复印、打字、录音、 录象、镌刻、修剪磨刀、社区居民日用品租赁;   劳务介绍、婚介服务、居民法律事务咨询与代理;   社区环境绿化养植、清扫保洁、社区保安、房屋修缮、社区公共设施维护与 管理;   ②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接送儿童、代管中小学生、家教辅导、临终 关怀、家庭托老(幼)与才年公寓、托老所、敬老院及由社区兴办的健身活动站;   ③家庭病床、初级保健、心理咨询、医疗按摩、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康复 与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w99110532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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