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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红票莫忘索取“证明单”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日前,沧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一家电 批发部进行纳税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业户1月份发生了3笔退货业务,税金合 计7955.13元,但购货方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该业 户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扣减了当期的销项税金,但未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 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为此,便对该业户作出了补税处理的决定 ,厂长不解?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产品销售后发生退 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退回,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 关存根、记账联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 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票。如果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原发票无法收回 时,销货方须在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折让)证明单后,用红字开具 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取得 证明单而开具红字发票,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按偷税论处。”根据上述规定 ,发生销货退回,销货方无法收回原发票联时,应向购货方索要进货退出证明单 ,尔后,再依此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    (aa99102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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