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红票莫忘索取“证明单”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日前,沧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一家电
批发部进行纳税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业户1月份发生了3笔退货业务,税金合
计7955.13元,但购货方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该业
户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扣减了当期的销项税金,但未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
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为此,便对该业户作出了补税处理的决定
,厂长不解?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产品销售后发生退
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退回,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
关存根、记账联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
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票。如果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原发票无法收回
时,销货方须在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折让)证明单后,用红字开具
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取得
证明单而开具红字发票,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按偷税论处。”根据上述规定
,发生销货退回,销货方无法收回原发票联时,应向购货方索要进货退出证明单
,尔后,再依此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 (aa99102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