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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诉讼?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是一名个体户,过去一直是按照 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今年6月,县国税稽查局以我应纳税额超过定额的2 0%为由,要求我补缴税款,并告诉我如果不服处理决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纳税人有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为什么税务人员告诉我必须 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诉讼?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区分两种情况对行政复议作了具体规定。一 种情况是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 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 政诉讼。两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税务机关要求你补缴应纳税款,属于第一种情 况中所说的“纳税”范围,所以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aa99102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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