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为何被认定为偷税?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问:某厂由于1998年度销售边角料
收入未计入销售额,1999年6月份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认定偷税1376
0元。由于该厂5月末有进项税额余额21000元,税务机关对该厂罚款13
760元,将进项税额余额调整为7240元。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
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偷税款的
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
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
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
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单位偷税13760元,但有21000元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上
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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