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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实物返还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10-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问:我公司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 终按完成销售任务的多少按比例接受生产企业的实物赠送或资金返还,请问我公 司接受实物赠送或资金返还的当期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 凡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 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接受实物赠送或资金返还当期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a990930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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