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
录入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为便于企业贯彻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京经劳字[199
8]482号)文件,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
999年6月3日联合制定了《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主辅分离、分流
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京经劳发[1999]25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分立经营实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新分立经营实体须符合第482号文件规定:
(1)分离的部门是国有工业企业为职工生活提供服务项目的生活后勤或为
产品生产提供(因社会化程度低而成立)辅助保障的部门。
(2)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申办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的程序
1.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新分立经营实体的资格认定。申请减免所得税的
新分立经营实体需符合4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新办劳服企业条件。具体手续
依据《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
1996]46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凡通过审批的,发放《劳动就定服务企
业证书》。
2.新分立经营实体减免所得税的申办。新分立经营实体持《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证书》,到同级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劳服
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申办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的程序
1.对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企业的确认。新分立经营实体在20
01年12月31日以前可根据原母体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税务、经(计)委、
财政提出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的申请,由同级经(计)委、财政局、
地税局进行资格确认。确认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新分立经营实体的营业税税票、
营业执照、申请报告。
2.在资格确认之后,由财政局商同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第482号文件
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审定返还税目,确定基数,并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1)新分立经营实体的享受营业税优惠仅限于服务类税目征收范围,具体
审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返还基数的确认方法。1998年以前分立的实体并达到完整财务年
度的,以1998年营业税额为基数。未达到完整财务年度以及1999年以后
新分立实体自成立之日起,以其完整财务年度上缴的营业税额为基数,按企业隶
属关系和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地税局确认。
(3)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从企业申报财政返还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新分立经营实体融资有困难的,可申请使用北京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资金。
申办程序如下: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总公司、区县财政提出申请,经
总公司、区县财政审核后,向首创集团信保公司推荐,到信保公司评估审核,推
荐给商业银行予以贷款。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
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工[1999]3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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