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变卖接受捐赠物资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在日常业务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经济事
项,企业由于某种因素,接受了社会上捐赠的现金或实物(特别是受灾地区)。
对这一经济事项的处理,财务制度专门为其设置了第311号“资本公积”科目,
用以核算企业资产的增值,其中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当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时,
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有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企业如果接受的是实物捐赠,就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
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和“累计折旧”。
但如果企业将接受捐赠的物资变卖处理,其应如何会计处理却不见有下文。现就
企业变卖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如何账务处理,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例如某企业1998年接受救灾委员会捐赠的机器设备一台,发票金额为5
万元,使用一年后,由于利用不起来,又以6万元的价格卖掉换成人民币,该机
器设备已提折旧1万元,假如从接受到处理无其他费用的话,接受捐赠的企业一
般是这样处理账务的:
接受捐赠时,企业根据发票注明金额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5万元
贷:资本公积 5万元
变卖该项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万元
累计折旧 1万元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5万元
收入价款6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6万元
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转营业外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2万元
从上述企业的账务处理看,处理后的资本公积金没变化,仍然是5万元,只
是将捐赠的物资变为现金,可以理解为视同接受了现金的捐赠,在物资变现过程
中增值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也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看来似乎没有问题。但是一
经税务机关的检查,这笔业务却造成了企业所得的计算错误,少计所得额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
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
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
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这一规定,企业变卖接受捐赠的物资,不仅要处理净收益部分,而
且要以整个销售收入为依据,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损益。因此仍以上
题为例,该企业应当完善一笔账务,就是将接受捐赠的这一笔资本公积转入当年
的损益科目。
即,借:资本公积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5万元
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完整地反映该项业务应纳税所得,保证该项业务企业所
得税的正确计算。 (c990922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