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理费是违规
录入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问: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老板,经营
了三年的时间,现由于生意发展的需要,我想在老店继续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
本镇另外开设一家分店,请问分店该如何纳税?
本镇的国税分局在个体工商户正常缴纳国税的情况下,附加一张贰拾元的税
务代理费,对此,我们很多人都不理解。请问:国税分局收取的税务代理费合理
吗?
答: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店如何纳税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分店
的经营未单独核算,分店货物的购销、收入与支出均与老店一同核算,在这种情
况下,应以老店为纳税主体,其经营收入与老店的经营收入合并申报纳税;二是
分店经营采取独立核算,取得了单独的营业执照,建立单独的账户,与老店分开
核算,这种情况,则应办理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纳税。
二、关于税务代理费收取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税务代理有关政策规定,税
务代理应采取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愿委托有关的税务代理机构代办涉税事项。
这种委托,应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事项、代理责任等内容。税
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委托代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应按规定项目、标准收取税务
代理费,不得随意乱收费。因此,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镇国税分局在收税
的同时收取税务代理费显然是不符合税务代理有关政策规定的。(k990905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