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为了鼓励企业之间技术交流,促进企业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对于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
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国家规
定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交所得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01号文件],全部留给企业使用,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
税后留给企业;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净利润可以提取5一10%奖金用于奖励有
关人员,其余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见财政部会计司编《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
题解答(第二辑)》第211页]。
上述规定涉及税收和财务会计等多方面的操作。笔者现以该规定为依据,结
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介绍技术转让及其收入的税收
及会计处理(本文所指的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科研单位及高等学校取得的技
术转让收入)。
一、税收处理
(一)营业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应按收入取得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
税目、税率进行税收处理:(1)如果企业转让的属专利技术,或者是有所有权
的非专利技术,则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课税,税率为全部转让收入的5%。
(2)如果企业转让的为无所有权的技术,则按照技术服务项目,在服务业税目
课税,税率也为5%。(3)如果提供技术的企业除转让技术外还专门为受让单
位进行技术培训并相应收费,而且与技术转让分别核算收入的,应按培训活动纳
入文化体育业税目课税,税率为培训收入的3%。但是如果技术培训收入与技术
转让收入未分别核算的,则与技术转让收入合并按5%,税率课税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
和教育费附加可在营业税确定后计算附征,即以应交营业税为基数,按适用税率
(7%、5%、1%)和教育费附加率(3%)课征。
(三)所得税。技术转让净收入所得税的操作与营业税、城建税比较,相对
复杂。
1.技术转让净收入的所得税率虽然与所在企业一致, 但仍应与企业普通
生产经营利润的所得税分别计算。原因是:(1)技术转让净收入(即纳税所得)
有单独扣除的操作,即:年净收入的30万元或30万元以下时,所得全部扣除,
不再纳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时,按扣除30万元所得后余额征收所
得税。分别计算时单独计税比较方便。(2)就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来讲,
按规定在免征或计算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税后利润)分配时,除了提取5——1
0%的奖金外,全部转为盈余公积,这样的分配程序和分配比例不同于其他经营
项目形成净利润的分配,所以不宜将其净利润与其他内容净利润合并计算分配。
2.为了正确计算技术转让净收入即纳税所得,企业在进行账务设置和会计
处理时,还应注意如下事项:(1)技术转让收入必须单独开票和设置明细账户
核算。(2)因技术转让而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转让方承担的人工工资、
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工艺设计费、设备调整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等,
应与其他技术开发项目或生产成本核算对象合理分摊并专门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
算。(3)对于技术转让收支内容比较多,特别是技术转让费用支付比较频繁的
单位,可以在“本年利润”科目下单独设“技术转让利润”明细科目。
3.如果企业基本生产经营项目亏本,或者按规定以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而不再交纳所得税,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上的部分是否应单独计征所
得税,未见有关文件规定,笔者认为只要技术转让纳税所得与生产经营项目纳税
所得加总计算时不需纳税,技术转让所得也就不应计征所得税。
4.如果企业对外转让一项技术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收款入账,计算纳税
所得时该如何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所得应
否入账只规定了一个“原则”,即“纳税人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
现”。上述规定对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适用很难把握。至于单纯转让专利技
术或有所有权的非专利技术,则以“收讫营业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的当天”②为收入实现时间。
二、财务、会计处理
(一)实施对外转让技术时,首先应由企业与受让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财
务会计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应由转让方承担的技术转让费用及相应成本在“其他
业务支出”科目设置专户核算,有关费用发生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原材料”、“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如果企业为受让方垫支按合同规定应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则借记“应收账
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企业收到受让方交付的技术转让价款,或取得索取技术转让价款的凭
据(欠条或结账账单)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
他业务收入”科目。
如果企业在年度终了前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技术转让价款,而与之相应的应由
本企业承担的技术转让费用量大而且必须在下一年度支付时,收到的技术转让价
款不宜直接记为收入,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计入预收
账款,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待转技术转让收入”科目,
待下年大批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时,再转为收入,借记“预收账款——待转技术转
让收入”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三)如果转让的仅限于技术的使用权,所转让技术的原权属不变,或者转
让属本企业不具有所有权也没有列入无形资产核算的技术,技术转让后均不作结
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如果转让的属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转让不
具有所有权但其使用权已计入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技术,并且本企业以后不得再使
用该项技术时,则均应该注销所转让技术的账面价值,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
(四)依照税法规定计算技术转让收入应交流转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其他
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营业税”、“应收税金——应交城建
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五)期末,应将技术转让收入与其费用、成本转入本年利润:借记“其他
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技术转让利润”科目;同时,借记“本年
利润——技术转让利润”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六)年末,如果技术转让年净收入高于30万元,或经纳税调整后技术转
让所得超过30万元,而且企业当年生产经营项目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则应按年
净收入或纳税所得超过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以后,还应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
借记“本年利润——技术转让利润”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七)按规定比例(5—10%)从技术转让净利润提取奖金时,借记“利
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八)将提取奖金后的技术转让净利润留给企业,全部转为盈余公积,借记
“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实际缴纳技术转让的流转税及附加、所得税,以及支付有关人员奖金、
将本年利润——技术转让利润与利润分配对转等,皆与日常核算时相同,故不另
叙述。
三、例介
某市W厂与N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约定W厂向N公司转让该厂有所
有权的S非专利技术一项,N公司作为受让方取得S技术的使用权,转让价款为
80万元,年底前付清。同时约定除在N公司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N公司
所出人工、试验用普通原材料、动力等由N公司承担外,其他因技术转让而支付
的人工工资、试验专用材料,以及工艺设计费、图纸资料配置费、往返差旅费等,
均由W厂承担。转让过程中,W公司共支付工人工资5万元,原材料费用500
0元,请外单位代加工技术资料费用2万元,往返差旅费3万元,应由S技术转
让项目承担管理费用4.5万元、制造费用2万元,零星开支2.3万元,所有
付现费用皆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年末,转让技术试验成功,价款收入也已到位,
该厂当年盈余且应缴所得税,税率为33%,S技术转让费用支出中无应作纳税
调整的事项,同时规定按净利润10%提取奖金,其余均转为盈余公积金。假定
S技术转让各项收支内容合并编制记账凭证,试作有关会计分录(分录金额单位
为元,后括号内为计算式)。
(一)支付有关费用:
借:其他业务支出——S技术转让支出 200,000
贷:应付工资50,000
应付福利费7000 (50,000×14%)
原材料5000
管理费用45,000
制造费用20,000
银行存款73,000
(二)收到S技术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S技术转让收入800,000
(三)计算应交流转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业务支出——S技术转让支出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0,000(800,000×5%)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2800(40,000×7%)
其他应交款——应文教育费附加1200(40,000×3%)
(四)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84,480[(800,000—200,000—44,0
00一30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4,480
(五)结转S技术转让损益:
1.借:其他业务收入——S技术转让收入800,000
贷:本年利润——S技术转让利润800,000
2.借:本年利润——S技术转让利润328,480
贷:其他业务支出一一S技术转让支出244,000
贷:所得税84,480
(六)提取奖金和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471,520(800,000—32
8,480)
贷:应付工资47,152(471,520×10%)
贷:盈余公积424,368(471,520一47,152)
注:①②分别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九条。
(k990902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