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植物油税率为17%
录入时间:1999-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99信息】 近日,江西省德兴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
榨油厂(一般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厂1998年2月份销售给
制药厂作原材料的工业用植物油价值26万元,按该厂销售食用植物油13%的
税率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人员按工业用植物油17%的税率调整了税款。企业财
务人员问:“同是植物油,税率怎么不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
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由此可见,
只有销售食用植物油才按13%的税率计征。该榨油厂虽然也是销售植物油,但
销售对象是制药厂,是制药厂作原料用的,属于工业用植物油。税务稽查人员按
17%的税率调整税款是正确的。 (h990920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