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剩余材料的两种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99信息】 江西省丰城市某企业财会人员提出,企
业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按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但工程结束后,剩余原材料企
业重新进库时,因没有抵扣发票是否照样计算相应的进项税呢?
不妨先举例说明,某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1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7万元
贷:原材料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7万元
工程结束后,仍有1.17万元剩余材料重新入库。针对这类情况,大家展开了
讨论,其账务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进项税额,除购进免税农业
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以外,仅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故1.17万元剩余材料重
新进库不能计算相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其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17万元
贷:在建工程 1.17万元
第二种情况,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企业将1万元剩余材料填开红字
领料单,退回到原材料仓库,同时将10万元原材料领用单、1万元剩余材料红
字领料单及在建工程材料使用结算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后,方可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在账务处理上采取红字冲转方式,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7万元
贷:原材料 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0.17万元
综观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从税制改革“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基本原则出发,第一种情况无疑提高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而第二种情况则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成本核算,体现了税收保障和监督经营管理的职能。故笔者赞成第二种账务
处理办法。 (a990909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