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商品时开具发票有何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省国税系统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开具发票
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上的,
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取发票,则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
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下,且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可
免予逐笔开具,但需在每日结帐时汇总填开发票。
未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ai990606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