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1)“都开”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凡
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付款方向收款
方开具发票。
(2)“都要”的原则: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
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
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额以及自行填开发票入帐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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