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的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为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和安置人员的各种证明,进一步落实国家为扶持劳服
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劳服企业发展,市地税局和市劳动局在1999
年3月16日以京劳服发[1999]46号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问题
(一)新办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之内)的认定审批程序
1、企业开办后,凡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
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
2、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
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市
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和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区、县劳动
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街道、镇及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填写盖章
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部门。
3、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辖范围会同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联合对其
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劳服企业,由各审查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认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
4、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将通过审查的企业材料汇总后,报送市
劳服管理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各区、县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后,
连同其所管辖的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通过审查的企业汇总列出名单,会同市地税
局共同对其进行新办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审批。对新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证审批,
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凡通过审批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颁发《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新办劳服企业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
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老企业的认定审批程序:(指上述新办企业范围以外的企业)
老企业的认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
通知》(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所报材料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劳服企业的申请书;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有关人员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安置各类人员身份证明问题
(一)城镇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
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1、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
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主要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
学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二)企业下岗职工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各
局、总公司职工交流服务中心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三)富余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市、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
心核发、职工所在单位的上级劳资部门审核盖章的《富余人员证明》。
四、此规定从发文之日起(1999年3月16日)执行。
附件:1.书写认定劳服企业申请书格式及要点。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式样。(略)
3.从业人员花名册式样。(略)
4.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富余人员证明试样。(略)
书写认宝劳服企业申请书的格式及要点
抬头:市、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内容:介绍申请单位的开办时间、组织形式,从业人员及构成情况、安置失
业、富余、下岗人员比例等情况。
依据: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北京
市政府1993年第11号令《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落款:企业全称并盖章。 (w99090526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