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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的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为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和安置人员的各种证明,进一步落实国家为扶持劳服 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劳服企业发展,市地税局和市劳动局在1999 年3月16日以京劳服发[1999]46号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问题   (一)新办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之内)的认定审批程序   1、企业开办后,凡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 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   2、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 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市 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和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区、县劳动 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街道、镇及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填写盖章 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部门。   3、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辖范围会同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联合对其 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劳服企业,由各审查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认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   4、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将通过审查的企业材料汇总后,报送市 劳服管理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各区、县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后, 连同其所管辖的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通过审查的企业汇总列出名单,会同市地税 局共同对其进行新办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审批。对新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证审批, 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凡通过审批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颁发《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新办劳服企业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 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老企业的认定审批程序:(指上述新办企业范围以外的企业)   老企业的认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 通知》(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所报材料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劳服企业的申请书;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有关人员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安置各类人员身份证明问题   (一)城镇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 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1、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 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主要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 学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二)企业下岗职工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各 局、总公司职工交流服务中心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三)富余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市、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 心核发、职工所在单位的上级劳资部门审核盖章的《富余人员证明》。   四、此规定从发文之日起(1999年3月16日)执行。   附件:1.书写认定劳服企业申请书格式及要点。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式样。(略)      3.从业人员花名册式样。(略)      4.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富余人员证明试样。(略) 书写认宝劳服企业申请书的格式及要点   抬头:市、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内容:介绍申请单位的开办时间、组织形式,从业人员及构成情况、安置失 业、富余、下岗人员比例等情况。   依据: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北京 市政府1993年第11号令《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落款:企业全称并盖章。             (w99090526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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