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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1999年7月6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9]887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主要内容如下: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 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 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 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w99090526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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