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1999年7月6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9]887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主要内容如下: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
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
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
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w99090526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