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兴化市的一家集体企业,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认为我单位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书,限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我单位对纳税问题有
异议,想申请复议,于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的第20天将税款和滞纳金全部缴清。
之后,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我们又向人民法院起
诉,法院也不予受理,请问:税务复议机关为什么不予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9国税发[199
7]125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
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
予受理。”
因此你单位虽然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
及滞纳金,而是过期后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对你单位的复议申请,税务复议
机关不予受理。 (h990902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