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如何申请纳税复议

录入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兴化市的一家集体企业,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认为我单位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书,限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我单位对纳税问题有 异议,想申请复议,于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的第20天将税款和滞纳金全部缴清。 之后,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我们又向人民法院起 诉,法院也不予受理,请问:税务复议机关为什么不予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9国税发[199 7]125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 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 予受理。”   因此你单位虽然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 及滞纳金,而是过期后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对你单位的复议申请,税务复议 机关不予受理。                   (h990902003031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