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免税粮食企业税务部门应管些啥?
录入时间:1999-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99信息】 国家政策规定,从8月1日起,国家对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并按顺价原则销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
它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和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
售的免征增值税。同时,还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
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随
后,国家税务总局又明确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对国家出台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基层税务部门在具体操作实施中应注意些
什么?笔者就此采访了遂宁市国税局分管业务的刘清和局长。他认为,最为担心
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销售的货物
属于免税项目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但可暂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对增值税这个“链条”进行了扭曲,而
且由于开据者不缴税,亦有可能出现一些粮食企业放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和管理,导致一些不法之徒买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大了税务
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其次是税务部门疏于对粮食企业的管理。当前,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压力十分大,因而存在“既然免税企业不征税,对
组织收入没有多大影响,何必耗精力去管”的不正确认识,从而疏于对粮食企业
的管理,导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销企业的免税范围及免税审批程
序把关不严,从而扩大免税范围。
为了使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支持国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遂宁市国税局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防患未然。他们一是对国
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代管监
开”的办法,并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二是严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范围
及免税审批程序,明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并按顺价原则
销售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包括个人承包(不包含粮食系统内部责任制承
包)、租赁、挂靠等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国家税务局会
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参照省局下达的国有粮食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免税资格;
取得免税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报送免税审批表和相关的资
料,经县国家税务的优惠政策,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三是粮食购销企业兼营
其它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财务上应分别核算,凡帐务划分不清楚的,一律征
收增值税。四是加强粮食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对粮食企业的经营情
况要做到随时心中有数,防范措施要有的放矢,坚持做到按程序审批后该免征的
税决不征收,该收的税毫不含糊,决不手软。 (e99081800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