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吗
录入时间:1999-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99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
99年3月,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检查时,发现我公司1996年8月少缴增值
税2万元,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补缴税款,并按少缴税款金额处一倍的罚款。请
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正确吗?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纳税人计
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根据《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不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
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文件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
而是纳税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
因此,你公司无论是计算错误还是偷税造成的少缴税款,均应补缴税款。由
于少缴税款行为已经超过二年,税务机关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机关依
法加征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a990809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