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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水土流失可申请减免税吗?

录入时间:1999-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 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 3年,应参照受益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对纳税人因兴修水土工程, 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而新增加的产量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 淤出的耕地而收获的全部产量,由受益年算起,3年-5年不计征农业税。《国 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规定: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 滩涂、水面上生产农特产品,从有收入起1年-3年内准予免税。对符合上述减 免税条件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b99080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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