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适用税率货物的区分与界定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大家知道,1994年实行的新的增值
税制有两档基本税率,即17%和13%。由于有关政策规定不断修改和完善,
加之实际工作中人员经常变动,因此造成了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往往在对
某些货物的适用税率方面出现误解,致使申报不正确,出现多缴或少缴税款,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被购货方因不能抵扣而退回,给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
不必要的麻烦。为便于征纳双方在实际工作中正确把握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现
将工作中几种易混淆适用税率的货物列举如下,供大家工作中参考使用。
一、有关农产品方面的货物适用税率问题(大量农产品范围请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号)
1、“粮食”范围问题。粮食属于农产品,应按13%税率计征增值税。但
是农产品中有关粮食的解释曾出现过几次,且说法不尽相同,为便于统一,目前
应按如下范围掌握为妥。
“粮食”是指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
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
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
食”的征税范围。
2、“馒头”适用税率问题。显然“馒头”是熟食品,因此,大众厨房出售
的“馒头”不能按粮食对待,应按17%税率征税。
3、淀粉的适用税率。从淀粉生产工艺看,淀粉已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应按
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大麦芽”是否属于农产品问题。大麦芽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应按17
%税率征收增值税。
5、“苇席、苇编”能否按照农产品对待问题。“苇席、苇编”税改前后一
段时期在我省确实被确认为农产品。但是,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农产品
范围后,由于该范围均为正列举,因此,对未能列入农产品范围的“苇席、苇编
”不能按农产品对待,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有关农机方面的货物适用税率问题
1、“三轮运货车”能否按农机对待,享受13%税率问题。“三轮运货车
”不属农机范围。因此,应按17%的税率征税。
2、“农机零部件”算不算小农具,能否按照13%的税率对待问题。“农
机零部件”不是小农具,不属农机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3、“榨油机”是否算农机问题。“榨油机”不属于农机范围,应按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有关饲料方面的货物适用税率问题
1、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2、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饲料”范围,不能按饲料
对待。
四、其他方面的货物适用税率问题
1、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
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
税。
2、棕榈油、棉子油按照“食用植物油”对待,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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