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能否申报抵扣税款?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单位委托外贸进口货物,与外贸
签有委托代理合同和协议书,合同约定60天内付款。请问,在货款未付的清况
下,我单位能否凭取得的只注明代理单位名称的缴款书原件抵扣税款?
答:国税发[1996]3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
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
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
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由于取
得的专用缴款书,既不是海关开的,又未付款,因此,是不能申报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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