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为何还要征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厂今年一季度向某商店销售白酒
时,出租了包装物,且收取押金5000元。二季度我厂向该商店催还包装物时,
该商店决定将包装物留下继续使用,己支付的押金也不用我厂退回了。前些日子,
县国税稽查局查帐时,要对我厂收取的押金5000元征收增值税。我们认为企
业因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过去不征增值税,现在怎
么征税了呢?
答:《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
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末收回
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
定,你厂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再退还,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按包装货物的税率
计算。 (aa980916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