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税款为何不退?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问:我单位属民政福利企业,经当地国税
部门批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检查中,检查人员将我单
位一笔价外收入未进行申报确定为偷税行为,并让我们如数补缴了增值税款。按
规定,我单位应当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可是当地国税部门并未退还该笔税
款。请问,该笔税款为何不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福利企
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
退”办法退还给企业。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补缴的税款,属此种情况,按规定
不应退还,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aa980923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