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少缴了预缴税款算偷税吗?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们是滦平县一家新办个休私营铁
矿,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于第三季度终了后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但在不久
前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检查中发现我厂少缴了三季度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
关会不会按偷税进行处罚?
答:国税函[1996]8号《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
定问题的函》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
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
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
采用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上述
规定,你厂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也不会因此时你厂进
行行政处罚。 (aa981125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