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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合并)纳税的相关政策和操作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常常有一些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将本 企业应缴的所得税汇入上级公司统一缴纳,这实际上涉及到税收征管中的汇总纳 税政策,现就汇总(合并)纳税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办理纳税时的具体操作简要说 明。   一、什么是汇总(合并)纳税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称为汇缴企业)和其分 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称为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由汇缴企 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法。也就是说,成员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其税款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而由汇 缴企业汇总缴纳。   二、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汇总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国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所谓独立核算,是指给税人同时具 备在银行开设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因此, 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要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取得应税收入,都应依法在当地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见,汇总(合并)纳税是一种特殊的纳税方式,即: 一些企业,虽然具备独立核算条件,但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由上级单位缴纳 到税务机关的,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汇总纳税呢?有关文件规定,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目前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主要限于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铁道部、(原)邮电 部、国家民航总局及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等。   三、汇总(合并)纳税的特点   第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的确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方面为照顾一些行业 的经营、核算特点。如:邮政电信行业中,一些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其收入只反 映在发出电信信息一方,而接收信息一方没有取得收入却同样提供服务,其收入 及成本贯穿于电信信息收发的全过程,但收、发方有可能间隔千里,这种收入, 成本很难在两个企业之间划分清楚,因此,其经营成果要在两个企业之间共同考 虑,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对具有这样经营特点的行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方 式,这是比较实事求是的。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增强企业凝聚力, 提高整体竞争力。如: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其经济实力直接影 响企业形象和经营项目的成功,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有利于其竞争。由于实 行汇总纳税,可以由汇缴企业将下属成员企业之间的盈亏相抵后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上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因此,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一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批准,任何企业也不得自行确 定汇总纳税。   一些独立核算企业强调自己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有要求,将盈利直接上缴主 管部门,这是不符合税收政策的,税务机关对私自决定汇总纳税的企业有权依法 就地征税并予处罚。   第二,成员企业必须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成员企业虽不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一定要在所在地税务机 关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成员企业要接受所在地税 务机关的监管。   有关文件规定,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制度, 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式三份)及财务报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 对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交回成员企业两份,成员企业将一份资料留本企 业备查,一份交上一级机构。依此做法,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将逐级 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 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 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 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 关可拒绝受理,并取消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且通知成员企业 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三,成员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按有关文件要求,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要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 的监管,这种监管包括对日常申报的管理和平时的纳税检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检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如发现成员企业 存在应计未计或少计收入、不应税前扣除而擅自税前扣除项目、超过标准扣除费 用、虚报亏损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问题,均有权要求成员企业进行帐 务调整,并就地对其做出补缴所得税的决定。   第四,成员企业的年度亏损不得自行弥补。   每个独立纳税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用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但成员企业的年度亏损都不能用以后年度利润进 行弥补。因为各成员企业在将本企业纳税申报表上报汇缴企业后,汇缴企业已将 各成员企业的盈亏进行相抵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这样,亏损成员企业的亏损额已 被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如果亏损的成员企业用以后年 度利润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就形成了双重弥补,从整体上讲,必然少缴企业 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对成员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此类问题,不但会要求其补税, 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严格和具体的要求,无论是汇缴企业、 成员企业还是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按税收政策办事,不允许有任何随意性或变通。                           (l990704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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