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违法调票查验可说“不”
录入时间:1999-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8/99信息】 山东省沾化县国税局在清查发票要求纳
税人予以配合时,有的纳税人不耐烦地说:“你们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想查什么
就查什么。”其实,纳税人既有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清查发票的义务,也有拒
绝税务机关随意调出发票查验的权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
查证。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
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
返还。
可见,当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发票进行检查、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时,纳税人
有权拒绝检查;当税务机关调出查验已开具的发票没有开具发票换票证,或调出
查验的发票没有开具收据时,纳税人有权拒绝发票的调出查验。(a99070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