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仓库被盗 为何还要补税
录入时间:1999-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99信息】 问:我厂是专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
乡镇集体企业,不久前我厂的原料仓库被盗,所购进的铜材被盗走,企业财产受
到损失,可是我厂被盗后不久,主管国税机关到我厂进行纳税检查,通过检查发
现后,作出了被盗货物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让我厂补缴税款,我们想不通,为什
么我厂受到经济损失,还要我厂补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六款规定:“非正常损
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
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损失。”因此,当地国税机关通过纳税检查发现后,
作出被盗原料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补税处理是正确的。 (a990630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