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录入时间:1999-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99信息】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既有
联系也有不同。
1、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行为,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以后采取的行为。
2、实施对象不同。从人的因素来说,税收保全措施实施对象包括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欠缴税款需要出境
的纳税人。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从行为因素来说,税收保全措施实施于纳税期之前逃
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于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3、采取的形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形式:①限期缴纳税款。②
提交纳税保证金。③提供纳税担保。④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⑤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⑥阻止出境。
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有两种:①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
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它们的联系在于都是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而且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税收
当事人仍不缴纳税款的,最终要通过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达到税收保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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