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如何征收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99信息】 (1)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
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
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2)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
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3)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
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
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
(4)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
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5)企业记载资金的帐薄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
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6)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m9905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