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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如何征收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99信息】 (1)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 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 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2)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 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3)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 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 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   (4)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 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5)企业记载资金的帐薄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 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6)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m9905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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