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产核资后,其资金帐簿如何贴花?
录入时间:1999-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99信息】 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
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2)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
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
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
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3)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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