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包装物押金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99信息】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一家涂料厂在销售
涂料时收取了买方3000元塑料桶(盛工业酒精用)押金,并商定买方用完后
返还。但稽查局在检查中让其就押金部分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但该厂对此大为不
解;要返还给买方的押金还用缴税吗?
国税发[199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
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
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该厂3000元的押金收入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纳税,
稽查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a990623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