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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扣除率下调前取得的运费发票怎样申报抵扣?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问:从1998年7月1日起,运输费 扣除率从10%降低为7%,我电缆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1998年5月 20日购进原料时取得铁路运单一份(款已付),由于财会人员疏忽没有及时申 报抵扣。7月份申报时,税务机关将此笔连同6月份发生的运输费一律按7%的 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之规定,“……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 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 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此规定,你企业虽然是在19 98年5月20日取得运输费用发票,但是未在1998年7月1日前申报抵扣, 所以只能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a99052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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