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扣除率下调前取得的运费发票怎样申报抵扣?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问:从1998年7月1日起,运输费
扣除率从10%降低为7%,我电缆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1998年5月
20日购进原料时取得铁路运单一份(款已付),由于财会人员疏忽没有及时申
报抵扣。7月份申报时,税务机关将此笔连同6月份发生的运输费一律按7%的
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之规定,“……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
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
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此规定,你企业虽然是在19
98年5月20日取得运输费用发票,但是未在1998年7月1日前申报抵扣,
所以只能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a99052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