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能在销售地开具专用发票吗?
录入时间:1999-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我厂属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近日,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量在上海临时设立了一销售处。请问我企
业能在销售地为购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7号文件《关于固定业户临
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
开。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
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由此可见,你企业不能在销售地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
票的,必须回原地补开。 (aa99050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