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纳税
录入时间:1999-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99信息】 问:一、我公司属劳动就业服务性企业,
经自检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但一直未享受优惠政策,不知该怎么办;
二、我公司属集体企业,主要业务是电力安装工程业、电力修造、校验建筑
装潢业以及宾馆服务。请问,我们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纳税。
答:一、根据财政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
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优惠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优
惠。你公司为何未享受减免优惠,怎样才能享受减免优惠,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反映,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
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目税率表》规定,你公司主要
经营电力安装工程作业、校验服务、建筑装潢业、宾馆服务业均属于营业税的征
税范围。因此,你公司应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动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从事电力修造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因此,你公司又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应将电
力修造业务与其他业务区分开单独核算,分别向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增
值税、营业税和其他地方各税。 (k99050480313)